我行关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进一步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高利率传导效率,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为协助广大客户做好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充分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充分尊重借款人选择权,我行将在与您协商的基础上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如果您的贷款存在第三方(如共同借款人、担保人等),需要您及所有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均同意变更后,实施定价基准转换。
二、转换范围
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不转换:
(一)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
(二)原合同执行固定利率的贷款。
三、转换规则
(一)定价基准
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经与我行客户经理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二)加点数值及利率水平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重新协商确定具体转换条款,包括参考LPR的期限品种、加点数值等。
(三)定价方式
选择转换为固定利率模式的,转换后的利率水平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后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选择转换为浮动利率模式的,定价基准转换的同时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四、转换时间
自2020年3月1日起,原则上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请您在合适的时间前往经办网点协商转换事宜。建议您避开定价基准转换初期及尾期的高峰期,在转换期内分散办理。您如果有特殊安排也可以提前联系我行客户经理,文末附有我行各网点最新联系方式。
五、准备手续
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办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转换业务时,请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和担保人(若涉及)一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公章)到我行放款网点签署利率变更补充协议。您可提前咨询放款网点客户经理。
六、温馨提示
(一)选择转换为浮动利率模式的,转换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将根据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转换时确认的加点数值重新计算贷款利率水平,请您届时关注还款变化并按时足额还款。
(二)定价基准转换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祝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特此公告。
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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